一份未經審批的租賃合同,持續數年流入個人賬戶的“租金”,百余畝集體土地使用權被悄然轉讓……河南省淅川縣檢察院在辦理一起受賄案時順藤摸瓜,監督公安機關立案一起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案。近日,經該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萬元。
2024年11月30日,淅川縣紀委監委以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某鄉老田村黨支部書記李某采取留置措施。2025年1月13日,淅川縣檢察院應邀依法介入。
“在審查受賄案證據時,我們發現某礦業公司向李某支付的款項除列明‘工資’外,還有多筆大額資金往來,這引起了我們的警覺。”辦案檢察官介紹說。
檢察官順藤摸瓜,對資金流向進行溯源追蹤,一份簽訂于2020年的《山坡土地租賃合同》浮出水面——李某將老田村一組數百畝集體土地出租給某礦業公司用于采礦,至2023年1月已收取租金42萬元。
2019年底,作為招商引資項目的某礦業公司經理找到李某商討承包山地開礦事宜,承諾給李某一定回扣。李某沒有經過村民大會討論便一口答應,并與對方當場簽訂了《山坡土地租賃合同》。作為回報,某礦業公司每月以工資名義向李某的妻子轉賬5000元,直到2023年1月群眾舉報,公司才停止轉賬。同時,李某還通過簽訂“陰陽合同”,即向群眾公布的承包費要低于合同中約定的承包費,從中攫取差價。
一個村支書為何能擅自出租數百畝集體土地?土地用途是否符合法規?檢察機關將上述線索向監委反饋并監督公安機關核查。
經淅川縣自然資源局精準測繪認定,李某實際轉讓土地使用權達162畝,且并非合同所稱的“山坡地”,其中包括近20畝耕地、128畝灌木林地、其他林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等,土地類型敏感、生態功能重要。此時,某礦業公司已在部分耕地上建設了工房、堆放礦渣,部分林地被毀,造成生態損害。
為夯實證據,檢察機關多次赴縣、鄉政府及自然資源部門調取土地檔案,證實該土地轉讓未經縣級政府批準,未辦理任何變更審批手續;同時,引導公安機關調取老田村“兩委”會會議記錄,證實李某轉讓土地未履行“四議兩公開”程序,屬于個人行為。檢察官還實地走訪村民,固定了李某違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關鍵證人證言。
2025年1月17日,淅川縣檢察院認為李某已涉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啟動立案監督程序。1月19日,淅川縣公安局對李某涉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案立案偵查,3月27日,偵查終結后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4月27日,淅川縣檢察院對李某以涉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采納檢察機關的全部指控,對李某作出有罪判決。
該案審結后,淅川縣檢察院與當地鄉政府、縣有關職能部門就案件暴露出的村干部私自簽訂土地出租合同、礦業公司未辦理土地變更手續等問題進行會商,督促招商企業合規經營,提升服務企業發展質效。9月,涉案礦業公司已與村民簽訂了合法的《山坡土地租賃合同》,并依法變更了土地用途手續,進入合規經營新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