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發展軌道交通是解決大城市病的有效途徑,也是建設綠色城市、智能城市的有效途徑”。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深化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改革,推進鐵路體制改革。《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要求“加強港澳與內地的交通聯系,推進城市軌道交通等各種運輸方式的有效對接”。國家將粵港澳大灣區作為推動軌道交通“四網融合”(干線鐵路、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城市軌道交通融合)的試點。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交通強國的重要論述,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深化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改革的決策部署,省人大常委會將制定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軌道交通發展地方性法規列入了《廣東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粵港澳大灣區專項立法計劃(2024-2027年)》,于2025年10月11日審議通過了《廣東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軌道交通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是全國首部聚焦促進地方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融合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將為廣東完善多措并舉的軌道交通保障機制與多方聯動的軌道交通工作格局,穩步推進多層次軌道交通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軌道上的大灣區”提供強有力法治保障。
堅持改革創新,用好試點政策
近年來,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鐵路局的大力支持指導下,廣東積極推動粵港澳大灣區軌道交通“四網融合”試點,在軌道交通標準銜接、裝備統型、安檢互認、票制互通等實際工作中積累了一些成功經驗,粵港澳大灣區軌道交通基礎設施“硬聯通”和規則機制“軟聯通”不斷深化,“高速鐵路+城際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大型換乘樞紐”的多層次軌道交通網絡融合發展加速推進,《條例》在試點實踐的基礎上,對相關經驗予以固化提升,對重點問題予以明確規范。
一是明確適用范圍,加強融合發展。《條例》堅持立足本省事權,回應改革需求,落實好國家給予的粵港澳大灣區“四網融合”試點政策。一則,在適用地域范圍方面,規定本條例適用于本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軌道交通發展相關的規劃、建設、運營、監督管理等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開展的有關活動。二則,在適用對象方面,規定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包括地方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這是地方立法的一次創新性嘗試,回應本省實踐發展需要,在管理機制、規范協調等方面尋找突破點和結合點,為更好地服務群眾便捷出行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是明確工作職責,推動責任落實。根據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不同管理機制要求,規范省、市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職責。地方鐵路方面,落實好用好國家明確的地方鐵路改革政策,切實從地方履行好屬地職責的角度規范相關工作,并加強與地區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協調聯動;城市軌道交通方面,依法保障城市人民政府的主體職責,同時,側重規范省層面的指導職責,需要省統籌的事項方在條例中進行規范。按照《交通運輸部 國家鐵路局關于加強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監督管理的意見》關于履行行業監管責任和地方管理責任的要求,在第四條規定,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鐵路建設、運營的管理工作,以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指導工作。內地九市人民政府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的管理工作。
立足廣東實際,推動互聯互通
《條例》以推動做好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軌道交通標準銜接、服務協調、票制互通等為基礎,發揮軌道交通的區域互聯互通作用,支持提升內地九市對粵東西北地區軌道交通的輻射能力。
一是明確規劃環節要求,強化統籌銜接與一體化布局。推動軌道交通有序發展,需做好規劃先行。首先在政府職責方面,第三條明確省人民政府要協調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軌道交通發展工作中的規劃等方面重大事項。其次,在編制規劃方面,第八條提出,編制本省軌道交通相關規劃應當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統籌安排不同地區、不同線路之間的軌道交通互聯互通,優化多層次軌道交通網布局,合理安排軌道交通與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間的便捷換乘,預留道路、站場、其他交通方式等交通空間及其附屬設施的實施條件。再次,在保障用地和綜合開發方面,第九條規定,對軌道交通相關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及其配套設施用地,軌道交通項目建設投資主體和沿線內地九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綜合開發,在不影響交通功能和規模的前提下利用地表、地上、地下空間資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保障軌道交通可持續發展。最后,在規劃設計環節,對一體化銜接再細化,第十條要求不同層次軌道交通之間應當按照一體化銜接要求合理確定跨線運行和換乘模式,推動實現便捷換乘。不同層次軌道交通貫通運營的,技術標準應當保持協調。
二是明確建設環節要求,注重規范有序與配套協同。在國家已有的軌道交通具體建設規范的基礎上,明確建設單位依法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代建單位實施監督管理。同時,對群眾較為關注的環境保護、配套銜接等問題作出回應。如第十一條明確,建設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還明確相關配套工程建設時間節點,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車站的接駁道路、停車場、雨污水管道等市政配套工程以及民用通信工程建設工作,并同步做好公共交通接駁、乘客進出站通道、站前廣場等市政配套工程建設工作。并在第十二條規定,建立軌道交通建設運營銜接工作機制,推動軌道交通網絡化運營、一體化服務。軌道交通車站與周邊建(構)筑物存在連通需求的,軌道交通建設應當在保障運營安全的基礎上預留必要的連通條件。
三是明確運營環節要求,推動服務協調融合與資源共享。
對服務群眾方面。堅持安全第一,在因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重大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危及軌道交通安全時,賦予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暫停線路運營或者部分區段運營的決策權,第一時間保障乘客安全,同時根據需要及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并通過標識、廣播、視頻設備、網絡等多種方式告知社會公眾,做好乘客疏導和現場秩序維護等工作。堅持便民利民,規定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結合設施設備條件和所提供的服務內容,設置專門服務窗口、專用等候區域、綠色通道、優先坐席和升降電梯等,為老、弱、病、殘、孕等乘客提供售票檢票、輔助器具、咨詢引導、字幕報站、語音提示、預約定制等便利服務。促進方便快捷,規定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本省不同地區、不同層次軌道交通的票務互通,推動實現乘客一站購票、一票通行,提高便捷支付能力。
對規范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方面。在服務標準上,規定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制定本省不同層次軌道交通協同運營服務標準,推動不同層次軌道交通運營服務的協調融合。不同層次軌道交通實現貫通運營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執行統一的服務標準,提升一體化服務水平。在跨線運輸上,規定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在公平互利、平等協商、保障安全的基礎上,互相開放線路,提供運輸便利。在設施利用上,支持推動軌道交通車輛維修、基礎設施維修等設施和運輸、應急資源實現共享共用,提高運輸效益。支持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利用軌道交通富余運力和設施能力發展軌道交通快件運輸,提高軌道交通基礎設施綜合利用效能,推動軌道交通快件運輸與社會物流、城市末端配送融合發展。
堅持人民至上,統籌發展安全
交通是民生大事,安全是交通運輸的生命線。《條例》通過停運機制、安全保護區、防護安全、隱患治理等規范,落實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提升運營服務水平。
一是強化安全保障。從安全保護區、沿線和線路安全、安全設備、安全建設、信息共享、應急協調等方面作出規定。總結吸取相關安全事故教訓,第二十一條在國家和省有關地方性法規已對安全保護區作出要求的基礎上,對在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外作業可能跨越、觸及或者擾動軌道交通線路,危及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的情形作出規定,要求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前征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意見,同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針對貫通運營的情形,第二十五條規定,不同層次軌道交通實現貫通運營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之間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共享運營、應急、服務等信息。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軌道交通信息監管平臺,推動與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數據對接和信息共享。同時,在第二十九條明確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內地九市人民政府軌道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具體工作。
二是強化應急管理和事故防控。第一,對于不同層次軌道交通實現貫通運營的,第二十六條要求制定貫通線路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明確應急處置流程和處置責任,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升應急處置協同能力。第二,分別對政府部門、軌道交通有關單位關于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工作作了專門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省、內地九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軌道交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軌道交通有關單位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軌道交通建設、運營、代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立風險數據庫和隱患排查手冊,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明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導致發生影響列車正常行車事件的處置要求。同時,對未消除事故隱患、拒絕阻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等行為,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內地九市人民政府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處理,保障責任落實。
立足協同開放,推動交流合作
《條例》著力從做好本省工作、主動加強溝通方面,推動與港澳的軌道交通互聯互通和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對做好與港澳的交流合作作出規定。
一是深化科技合作與人才交流。支持與港澳在先進軌道交通裝備、智能化綠色化軌道交通技術等重點領域開展科技創新與合作研究,同時,推動從業人員互動交流與合作,促進人才資源共享。鼓勵高等學校、職業院校、行業協會、企業等多方力量參與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軌道交通發展的有關活動,為軌道交通長遠發展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撐。
二是強化項目銜接與設施聯通。支持與港澳有關軌道交通項目的銜接和跨區域軌道交通互聯互通;明確在編制本省軌道交通相關規劃時根據需要預留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軌道交通相關規劃對接的空間。支持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加強溝通協調,合理規劃設計軌道交通項目的線路走向、站點設置、換乘模式等。
三是推動運營協同與票務互通。圍繞提升居民出行的便捷性與體驗感,聚焦運營協同與票務服務等問題,明確支持加強與港澳的運營協調與服務標準銜接,完善聯程、往返等票務服務,提升通勤服務品質。
四是健全應急聯動與安全協同機制。支持加強與港澳的軌道交通應急協調聯動,提高協同應對突發事件能力,筑牢軌道交通安全防線。
《條例》的出臺,是以法治方式推動改革創新、加快建設“軌道上的大灣區”的有力舉措,必將為廣東省軌道交通“四網融合”發展注入新動力。
南方網、粵學習記者 王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