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聞網2025年8月17日訊(深圳特區報記者 張燕)1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發布生態環境司法十大創新機制,其中,深圳法院推行的“生態環境修復公益基金機制”入選。該機制依托深圳在全國率先制定的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專門地方性法規,確保生態環境修復工作的規范化運行。
2020年10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公益訴訟規定》正式實施,率先在全國制定專門的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法規。2021年5月,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公益基金(下稱“生態公益基金”)正式設立,實行慈善信托管理,資金主要來源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和社會捐贈。生態公益基金的設立,是深圳在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方面的一項重大突破,為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及生態環境修復提供了資金保障,并形成了有效的生態環境修復運行機制。
其創新亮點在于:一是創設全國首個生態環境公益基金,實行慈善信托管理。二是創新基金管理機制,確保生態環境修復運行機制規范化運作。2023年,市中級法院聯合市檢察院、市民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印發《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公益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圍繞生態環境公益基金的申請、審核、撥付、驗收、監督和信息公開全過程,對規范管理、使用這一基金作出了細致全面的規范。三是創新基金使用用途,解決生態環境修復難題。“生態公益基金”主要用于生態環境損害替代性修復、生態環境損害應急處置、支出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所需的調查取證和鑒定評估費用等事項。
截至2025年3月底,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公益基金接收生態環境公益訴訟賠償金及社會各界愛心捐贈收入共計1475.76萬元,支出共計324.47萬元,為生態環境修復及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相關費用開支提供了資金保障。修復運行機制的創新經驗獲得廣泛認可。2023年11月,深圳法院生態環境案件辦理機制創新再次被列入深圳綜合改革試點創新舉措和典型經驗,被國家七部委聯合發文向全國推廣。
又訊(記者 張燕)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環境資源審判有重大影響力十大案件,其中,深圳法院審理的某珍珠商行訴大鵬海關行政處罰案、深圳某容器公司碳排放行政處罰案入選。該兩案不僅對相關領域的違法行為形成強有力的震懾,也為類案審理提供了重要參考范例,推動環境資源法律法規的正確統一實施。